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依法選擇特定的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 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不能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細化方案、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

(一)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技術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審查大量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需要較長時間或者需要的費用占采購預算的比例過大的。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 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第八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第九條 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實施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當具備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具應當免費供供應商使用,并支持和滿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要求。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條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招標。

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采購需求是采購人為實現項目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等要求。

采購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關于采購需求管理的規定,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關于采購意向公開的規定,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前公開項目采購意向。

第十四條 投標人資格要求應當與采購項目合同履行直接相關,并與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資格要求包括:

(一)承接采購項目所必須具有的經營許可、資質條件等行政許可類要求;

(二)因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所需要提出的投標人資格要求,包括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面向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采購等;

(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包括投標人的財務狀況、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人員、專業技術能力等要求;

(四)根據采購項目特殊要求設定的特定條件,包括資源、環境、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除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長期運營服務項目外,不得將業績作為資格要求。業績要求應當與采購項目自身特點、規模和實際需要相適應,不得限定為特定區域或者特定采購 人的業績資格要求,業績資格要求一般不超過2個。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情形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或者投標人的累計業績規模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

(二)除進口貨物外,將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

(三)將投標人的注冊地、納稅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或成立年限等作為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采購項目情況,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的方式,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公開招標應當進行資格后審。

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進行邀請招標的,采購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同時發出投標邀請書;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進行邀請招標的,采購人應當進行資格預審,從通過資格預審 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或者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同時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三)采購需求;

(四)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及開標地點;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至四項、第六項和第八項內容;

(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方式和截止時間及資格預審日期。

第二十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滿足至少3家以上潛在投標人能夠參與競爭。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 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材料,以及資格審核方法和標準,項目已進行資格預審的除外;

(三)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要求,以及投標人須提供的材料;

(四)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包括投標文件的編排、簽署、蓋章、密封或者加密要求等)、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五)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六)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標準等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

(七)驗收方式和驗收標準;

(八)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貨物、服務提供的時間、地點、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

(十一)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投標無效情形;

(十二)投標有效期;

(十三)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及開標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十五)投標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間、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六)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三條 進行資格預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

(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三)資格審核標準和方法;

(四)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五)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核日期;

(六)申請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間、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七)擬邀請的投標人數量,或者邀請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參加投標的說明;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方式、時間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特點、供應商準備投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等標期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技術復雜或者需要投標人制作復雜樣品等項目,應當適當延長等標期。

進行資格預審的,自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六條 進行資格預審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后,根據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審核方法和標準,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向通過資格預審且被抽中的申請人或者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應當向未通過資格預審或者通過但未被抽中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或者未抽中的結果。

進行資格后審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開標后,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審核方法和標準,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資格審查應當形成審查報告,由審查人員簽字確認后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資格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刊登的媒體;

(二)開標記錄或者資格預審申請人名單;

(三)資格審查情況,包括投標人或者申請人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 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后自行處理;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第二十九條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中標通知。

第三十條 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組織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

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或者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或者3日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確需改變 采購標的或者資格條件的,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結 束公告,修改后重新開展招標活動。

第三十四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 情況。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 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終止招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 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招標 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并將項目實 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 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 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 5 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 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終止招標的,采購人在同一預算年度內不得就該項目再 次進行采購。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 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七條 兩家以上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參加 同一合同項下投標且均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按一 家合格投標人計算。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同品牌投標人中 投標報價最低的獲得中標人候選人推薦資格,其他同品牌投 標按無效投標處理。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先對同品牌投標人 進行評分,同品牌投標人中評審得分最高的繼續參加評審, 其他同品牌投標按無效投標處理。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兩家以 上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價格均超過其投標總價  50%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 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 確響應。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 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或者加密后 傳遞到招標文件要求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采購人、采購代 理機構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 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或者加密情況,簽收保存,并 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 或者解密、提取投標文件。

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密的投 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當 拒收并提示。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加密、遞交、傳輸、接收確認等, 適用本辦法關于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 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 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 署、蓋章、密封或者加密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 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 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 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上述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 當認定其投標無效,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 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 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 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 起 5 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 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 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 基準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 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第四章 開標、評標

第四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 件截止時間后立即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或者發出招標文件和接受投標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 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 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五條 開標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主持,邀 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實行電子開 標的,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上公開進行。

招標文件規定需要投標人在線解密投標文件的,所有投 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合理時間內在線解密。因投標人 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其放棄投標;因投標人之 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 償損失。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 繼續進行,招標文件也可以明確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 案,投標文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活動。

第四十六條 投標截止時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 投標文件應當返還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 檢查投標文件有無被提前開啟或者解密的情況;經確認無誤 后,當眾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主要 投標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或者主要服務內容、交付或者服務期限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開標公布內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簽收的所有投標文件都應當開標,未 經開標公布的投標文件不得參加評標。

第四十八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 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采購需求特點和優質優價等要求,在招標 文件中明確對投標文件不包含報價的部分與報價部分采取 雙信封開標。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 立即對不包含報價的部分進行開標;然后在資格審查和技 術、商務評審結束后,立即當場公布資格審查結果和技術、 商務部分得分及排名,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對技術得分達 到合格分或者達到規定名次的投標人的報價部分進行開標, 公布其投標價格。

雙信封開標的,對未開標部分應當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條 開標過程應當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進行記錄,由參加開標的各投標人代表 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后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采 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 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 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第五十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 3 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 3 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 理機構應當組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進行論證,并 根據論證情況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 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的,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招標,需要采用其他采購 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投標人撤銷投標以及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不得再參 加該項目新的采購活動。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 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二)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對評審 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將 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向財政部門報告;

(三)宣布評標紀律;

(四)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 的情形;

(五)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

(六)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干擾;

(七)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 規、招標文件;

(八)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 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九)核對評標結果,有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 的,應予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十)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 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 付評審勞務報酬;

(十一)處理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事項。采購人可以在評標前說明項目背景和采購需求,說明內容不得含有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招標文件所述范 圍。說明應當提交書面材料,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 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技術、 商務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 確定中標人;

(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 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 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 5 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比例由采 購人根據項目特點自行確定,其中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 標委員會可以全部由采購人代表組成。采購人代表應當是熟 悉采購需求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本單位工作人員, 或者是采購人委托的相關專業人員。

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 與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 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第五十四條 評審專家由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自行選擇,或者 通過隨機方式抽取。

評審專家選取方式和評標委員會中的評審專家比例,應 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五十五條 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評標。被更換 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 機構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 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所作 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重新組建評標委 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五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 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評標委員會成員、 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其他工作人 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有關人員對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 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 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 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 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 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五十八條  投標文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一)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二)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要求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四)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或者數字 簽名的;

(五)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 價的;

(六)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不得因投標文件字體、編排、格式等形式問題以及因疏忽造成的筆誤等形式上 的錯誤而認定投標無效。

第五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符合資格的投標人的 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確定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 性要求。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 相關投標均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 IP 地址上傳投標文件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編制投標文件;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 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 規律性差異;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 賬戶轉出。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評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 理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或者有明顯 文字、計算錯誤的內容,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 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涉及投標文件資格部分的,由采 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涉及投標文件其他部分 的,由評標委員會負責組織。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 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 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 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 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作出 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

第六十二條 投標文件內容出現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

(一)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 件中相應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二)開標一覽表(報價表)中總價大寫金額和小寫金 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但大寫金額有明顯錯誤的, 以小寫金額為準;

(三)開標一覽表(報價表)中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 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 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同時出現前款第(二)(三)項情形的,按照前款第(二) 項規定修正。修正后的內容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 規定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投標人不確認的,其投標 無效。

第六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 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不能誠信履約 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 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證明其能夠誠信履約并承諾中標后提供招標文 件規定以外的履約擔保的,可以繼續參加評審,否則評標委 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第六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技術和商務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第六十五條 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六十六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市場供應充足的辦公設備與用 品、后勤服務等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 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 任何調整。

第六十七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 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 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包括投標報價和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要 求。評審因素及其權重應當以實現性價比最優為目標進行設 定,其中價格分的權重應當為  50%以上。執行國家統一定價 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技術和商務評審因素應當是技術和商務要求中的量化 指標。

評分項應當按照級次指標設置對應分值,量化指標有 連續區間的,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技術和商務要求中的非量化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資格條件、履約能力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 文件中規定。

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的最低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 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

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并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不得去掉有效投標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因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后的價格計 算評標基準價和投標報價。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 標文件進行評價,并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第六十八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 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 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六十九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其中實行雙信封開標的,根據招標文件規定,采用下列 方式之一確定中標候選人:

(一)對技術得分達到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以上的投標 人,按技術、商務和價格總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最 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二)對技術得分達到招標文件規定名次以上、且不少 于 3 家的投標人,按技術、商務和價格總得分由高到低順序 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七十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出現兩個以上投標人投 標報價相同、采用綜合評分法出現兩個以上投標人評審得分 相同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其排名順序,招標文 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 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 下內容:

(一)合格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二)評標方法和標準;

(三)符合性審查情況,包括投標人未通過符合性審查 的原因;

(四)技術、商務部分比較評價情況;

(五)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的特點、優勢和其他投標文件的弱點、不足;

(六)評標結果,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經采購人 委托直接確定的中標人;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包括評標過程中投標人根 據評標委員會要求進行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評標委員會 成員的更換等。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 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 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 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七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接受投標人提出的投 標文件澄清或者說明;

(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代 表、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傾向性意見;

(四)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五)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六)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四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七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 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資格審查錯誤的;

(二)符合性審查錯誤的;

(三)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四)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五)客觀評審因素評分錯誤的;

(六)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糾正,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 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 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屬于前款第(一)項 情形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糾正資格審查錯誤 后,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 理機構認為質疑成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糾正和重新評審只能糾正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錯誤及修 改或者重新形成受該錯誤直接影響的評審意見,不得改變其 他已形成的評審意見。糾正和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采 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七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 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 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 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 建的評標委員會。

第五章 中標和合同

第七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 2 個工作 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 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或者自行評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 后 5 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 5 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 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 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 定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 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 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 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格型 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中標公告期限以及評標委員會 成員名單。

中標公告期限為 1 個工作日。

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人發出評標結果通知 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 未通過原因,對其他參與評分的未中標人,應當告知其本人 的評審得分、排序及未中標的具體原因。

第七十八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 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第七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 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 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八十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 政部門關于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管理的規定及合同約定,加強 對中標人的履約管理,及時向中標人支付采購資金和組織驗 收。對于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 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八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 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資料。采購檔案可以采用電子形式保存,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 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 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評標方法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三)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第八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 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 3 倍、最高不超過 3 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 1 萬 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設定招標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的;

(四)邀請招標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邀請投標人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 或者歧視待遇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或分 值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進 行澄清或者修改的;

(九)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

(十)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 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 的;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 錄音錄像的;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十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十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修改評標結果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五)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十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八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投標人 存在本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 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五條 有本辦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 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 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七十三條所 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 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八十八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 具的開發建設、運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 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 運營的應當停止運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 任:

(一)出現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問題的;

(二)不依法記錄保存信息的;

(三)不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要求的;

(四)向供應商收取費用的。

第八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 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 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 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 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 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 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 內”“不少于”“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 不包括本數。

第九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 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財政部 2017 年 7 月 11 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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